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洪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56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1003A。
法定代表人:廖昌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超龙,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洪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226房。
法定代表人:王嘉杰,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幔膜结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洪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标的:1,215,980.28元(暂计)以及缴纳执行费14,56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洪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洪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226房进行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已搬迁,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故本院工作人员已在现场做了现场调查笔录及拍照附卷。
2021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洪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嘉杰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5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做约谈笔录,因申请执行人因故未能到庭,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回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粤01执5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坤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