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05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湖北直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一期9号楼单元6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6632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直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