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4民初1565号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湖北直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2)鄂0624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624民初156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4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民事调解书最后落款部分“书记员***”补正为“书记员***”。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