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恒励电梯有限公司、白深勇劳务费纠纷2016执2484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3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广州恒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恒励电梯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44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差旅费合共89662元及承担执行费1245元的义务,广州恒励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恒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755号307、308(连铺)进行搜查,经查被执行人已没有在上述地址经营。本院依法委托了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调查另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院至今未有答复。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