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5执17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梓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倪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梓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79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2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梓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货款3万元,并承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4000元。因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义务,上海梓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4000元,执行费4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10元,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2019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上海梓霁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琼0105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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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薛莹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吕翠瑜
书 记 员 岳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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