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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107民初7552号
原告:熊丽君,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倪雄,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丽君与被告海南楚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熊丽君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丽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元,由原告熊丽君自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