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781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冈县绿树苗圃,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化工厂北侧。
委托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商服**。
本院在执行青冈县绿树苗圃与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78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00元,未执行金额74986.00元。现该案执行情况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振兴
审判员 陶全岐
审判员 郭俊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慕朝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