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4执12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刘汉兵。
被执行人杨树亮。
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树亮、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树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61.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伟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