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民初873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
被告: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岭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伟杰。
被告:尹鹏,男,1988年11月16日生,住桦甸市。
被告:于淼,男,1986年5月7日生,住绿园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豫王建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尹鹏、于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4.00元减半收取21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姜美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