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昊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02民初180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连宫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5.50元,退回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