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02民初954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东辽县水利局退休干部,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系原告***之父。
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