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昊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绿民一初字第62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昊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昊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