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2793号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锡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华,男。
被告:吉林省唯施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唯施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