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唯施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吉林省唯施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现住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羽生,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吉林省唯施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柳林路13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全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唯施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65858.97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云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