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0879号
原告陕西唐苑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田涛。
委托代理人:胡小青、尚静,(实习),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朋飞。
第三人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雷蒙。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陕西唐苑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26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782.82元(以268000元为基数,4倍LPR为利率,自2021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以上暂共计326782.82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XX园XX道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案涉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原告如约交付设计成果,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设计服务费268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陕西唐苑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中心及第三人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XX园XX道绿化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依据该合同第十一条11.5款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载明工程地址为西安曲江新区,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薛兵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