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 本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张金梁,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张某母亲),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郭某、张金梁、张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妻子,郭某婆婆,张金梁、张某祖母),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张瑞彬,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388150。
法定代表人:陈明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郭某、张金梁、张某与张瑞彬、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受理了被执行人张瑞彬关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1822号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参与分配申请,且被执行人涉案人数众多,所涉债权总额不能完全确认,同时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关于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崔北平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贾捷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