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603民初706号
原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