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6)皖0323执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站下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3881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保保,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蚌埠市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八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5017451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华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蚌埠市仲裁委员会(2016)蚌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建设工程款5807735元及确定的利息,申请执行人通过接受其所建的的工程项目以物抵债,实现部分债权:建设工程款5807735元及利息2074768元(按裁决书确定的以58077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计算至2017年5月1日)、仲裁费48047元、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的两次评估费32000元(12000元+20000元);尚未履行的利息2884508.38元(按裁决书确定的以580773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计算至2019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至今未再履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还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调查;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必要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确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