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9)皖032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火车站站下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72838815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782250元等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信息,并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等信息,经调查,***、***名下无房产、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已依法发出失信决定书;
5、2019年6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做终本约谈,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