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诚俊瑞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异9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住开阳县。
被执行人:贵州诚俊瑞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龙场七米生活道1层,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MA6DLMRC41。
法定代表人:周桐。
被执行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火烧新寨驴子坡组8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MA6JC5H53N。
法定代表人:杨燚。
被申请人: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大道12号江**佳苑24-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6003220811222。
法定代表人:黄友财。
本院在执行(2021)黔0121执1693号***与贵州诚俊瑞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俊瑞桐公司)、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鸿宇星开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3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星公司)为(2021)黔0121执1693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称,***与诚俊瑞桐公司、鸿宇星开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7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诚俊瑞桐公司、鸿宇星公司财产不足,不能清偿案款,(2021)黔012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虽然鸿宇星开阳分公司有独立独立诉讼资格,诉讼中由鸿宇星开阳分公司承担责任,执行中鸿宇星开阳分公司财产不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鸿宇星公司的财产进行责任承担”。异议人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追加鸿宇星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案款给付责任。
为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交了(2021)黔012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登记网页打印版各一份。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21)黔0121执1693号案件,根据执行依据(2021)黔012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诚俊瑞桐公司、鸿宇星开阳分公司应给付***租赁费252512.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1782.00元。执行中于2021年8月25日扣划保全冻结的鸿宇星开阳分公司银行存款50217.36元发放给***,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诚俊瑞桐公司、鸿宇星开阳分公司现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贵州诚俊瑞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12日将判决确定的租赁费252512.67元支付到鸿宇星公司建行铜仁市分行52×××29账户,2021年9月9日鸿宇星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表示鸿宇星公司同意作为(2021)黔0121执1693号案件被执行人,同意本院扣划210373.31元。
上述事实,有(2021)黔012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工商登记网页打印件、鸿宇星公司证明、贵州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执行查控系统扣划反馈表各一份,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三份大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鸿宇星开阳分公司作为鸿宇星公司的分支机构,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2021)黔012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对***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黔0121执1693号案件被执行人,在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刘有才
审 判 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孟秋
书 记 员  吴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