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602民初858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6日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湖南省怀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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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铜仁市碧江区(东太金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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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镇远县羊坪广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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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在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租赁站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镇远县羊坪广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2023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的申请,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同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00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127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