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宁自治县刘关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3民初1503号
原告:镇宁自治县刘关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镇宁自治县刘关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刘官土地开发公司)与被告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宁自治县刘关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4元,减半收取3687元,由原告镇宁自治县刘关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柏兴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文引
书记员许德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