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423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顺国**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顺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黔0423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质保金64267.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2020)黔0423执保26号对被执行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79316.61元进行了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提取该款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64267.9元及缴纳申请执行费864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423执6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3日结案。
审判员 宋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