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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城市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261号
申请人:贵州城市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C组团41号楼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7123275N。
法定代表人:陈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松,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北关村金钟山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703773H。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朋,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镇宁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白马湖街道人民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MA6DMWPB6K。
法定代表人:周洋,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段进德、罗登科,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贵州城市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楼宇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佳乐公司)、镇宁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宁扶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楼宇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公司或镇宁扶贫公司账户内存款1294107.64元或等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单一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94107.64元,期限为自被告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宁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107.6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不动产,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
案件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城市楼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本裁定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继续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继续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符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薛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虎
书 记 员  王雪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