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张怀香,系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容全,系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北关村金钟山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08709773H。
法定代理人:王金虎。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限额为2057527.66元。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1210501390122617404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121050139012261740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佳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人民币2057527.66元,查封、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立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隆广
书记员杨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