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
被执行人: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安南古城,法定代表人:范毓彬,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晴隆二十四道拐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4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舒 振
审 判 员 张明昌
审 判 员 胡 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余东林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