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商贸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58083;
法定代表人:李昌辉。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勺米乡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82763。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2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私下协商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21执59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先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