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60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化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区。
关于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水城区化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56999元,执行费159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化乐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承诺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203549.85元,剩余款项2022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至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221执260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彭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莫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