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辛,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水城区双水新区商贸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58083。
法定代表人:李昌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六盘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艳,六盘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劲松,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审第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勺米镇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82763。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原审第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少旭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杨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冰
书记员杨梦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