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辛,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水城区双水新区商贸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58083。
法定代表人:李昌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玲,六盘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艳,六盘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劲松,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凉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劲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少旭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杨 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冰
书记员杨梦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