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6820号
申请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3268128N。
法定代表人:帅可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71号[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42177L。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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