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68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63268128N。
法定代表人:帅可力。
被申请人: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71号[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42177L。
法定代表人:方**。
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68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05××××0828_1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现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中大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5205××××0828_1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