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泓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106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出口新哨村黄土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NWUM3M。
法定代表人:肖发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应,系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71号(油榨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42177L。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李小斌,系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84元减半收取4242元,由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