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民初296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芳,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油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42177L。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莉,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昌,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桥公司)、李秀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留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双梅
书 记 员 冯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