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3民初779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居民,现住石阡县。
被告:**,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居民,住云阳县。
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4277L,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71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洪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曹国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蒋淞
书记员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