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7民初1276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欧阳大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赔偿款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显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三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