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7民初1276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欧阳大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到赔偿款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陆显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三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