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497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邓家组。
经营者:张孟其。
被申请人: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民生街B组1-3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大成。
被申请人: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分公司,营业场所为三穗县八弓镇胜利村寨坝小区C栋2楼。
负责人:王蕾。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分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0430111000402000896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穗分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