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0535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02.5元,由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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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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