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321号
原告: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兴义大道大商汇小区**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Q20J2Y。
法定代表人:张仕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35978N。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原告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韩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