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321号

原告: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兴义大道大商汇小区**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Q20J2Y。

法定代表人:张仕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35978N。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原告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中黔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韩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