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梁柱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苓芳霞,女,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422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147790元,并承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240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806157.27元及相应后续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54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2264元。
由于被执行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3039074.27元及相应后续违约金。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延长期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娟
书记员王志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