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某某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东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朝雯,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兰,男,1988年7月1日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健略,男,1989年6月2日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审第三人:册亨县交通运输局。地址:册亨县者楼街道石油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兰、杨健略、原审第三人册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7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已向被上诉人履行案涉款项支付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72元,减半收取3886元,由上诉人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敏

审判员  张基柱

审判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