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某某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22民初3312号
原告:**,男,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告: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35978N。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侯立国,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侯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盛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冯建立
书记员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