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10435号

原告:***,女,1995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旋,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大道美福国际影城****。

法定代表人:张必成。

原告***与被告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贵州乾顺基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郎太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明翠

书 记 员 曾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