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1750号
原告:湖北华韵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13号楼2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多。
原告湖北华韵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华韵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韵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韵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湖北华韵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873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