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02财保85号
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37874.64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PZDM202152220000000136)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德胜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钟咏军名下银行存款6422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14003901195976408)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开设账户54×××31内存款337874.64元。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铜仁铜江支行开设账户24×××46内存款337874.64元。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开设账号54×××25内存款337874.64元。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开设账户54×××30内存款337874.64元。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三江支行开设账户54×××22内存款337874.64元。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江津支行营业部开设账户31×××90内存款337874.6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