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02执103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94104元及违约金1174584.9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245元、执行费57893元,但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02执103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潘庆敏
法官助理 帅清清 书 记 员 邱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