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25民初20号
原告:**,经商,系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某,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0元,减半收取计588.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拉姆
书 记 员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