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325民初20号 原告:**,经商,系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某,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0元,减半收取计588.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拉姆 书 记 员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