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融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融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7053号





原告:**(上海)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丹霞。
被告:新疆融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郭兵兵。
原告**(上海)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融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志远






书 记 员


冯宸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