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5执207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海洋科技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提交材料证明其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20)鲁0282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收到(2020)鲁0282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书后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2020)鲁0282民初15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作文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书记员  于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