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13执恢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山海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世园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19)鲁021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1966024.13元利息(本金933012.06元自2016年8月14日起,本金929710.86元自2017年1月29日起,本金103301.21元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9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共划拨被执行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106.83元,被执行人南通东惠通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均为外地牌照且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3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海翔
审判员 于永攀
审判员 刘寅生
书记员 李 晨